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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浪县棚户区改造现房安置补偿办法

    信息发布者:张志兴
    2017-02-17 23:17:48   转载

    为加快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精神,结合古浪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各改造区域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征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依法维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征收矛盾和纠纷。
    二、安置补偿对象
    安置补偿对象为省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居民。
    三、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置换安置现房。产权置换所需的房源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市场存量房。具体安置办法:
    (一)保障性住房: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安置,不需轮候。具体安置条件按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
    (二)市场存量房:由征收部门提供市场存量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存量房安置按回购价格与被征收人的补偿价格相互结算差价后安置。
    四、市场存量房购买主体
    市场存量房(商品房、回迁安置房)购买主体为古浪县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
    五、购买程序及价格
    市场存量房的选定、团购及分配安置坚持“统筹惠民与发展、统筹政府限价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规范工作流程,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原则上以县建设局备案、统计的市场存量房为主。
    (一)市场询价。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市场存量房应符合交通、公共服务便利,环境、物业服务良好,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的楼盘。县建设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存量房进行询价。
    (二)竞争性谈判。由县建设局成立谈判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纪工委、县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全程监督,公开选定安置房房源并确定团购房价。
    (三)签订协议。根据谈判结果,将回购到的房源信息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通过张贴公告和古浪县政府网上发布公开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县城投公司与最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团购协议。
    (四)即时安置。选择市场存量房予以产权置换安置的,由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依据《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棚改区居民与房源供给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现房安置市场存量房的房屋价款从县城投公司的账户中直接核拨到房源供给企业在本地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中,由房源供给企业为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手续和产权证。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分别承担。
    六、其他事宜
    (一)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房源供给企业要提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专设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检查验收及审计等工作。
    (二)房源供给企业应按《房屋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存量房交付使用,逾期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由房源供给企业承担。
    七、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项目资金运行实行“统一贷款、专户管理、分类申请、按需拨付”的原则。县城投公司作为棚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和用款人,负责做好贷款协调和相关资料的呈报工作。
    (二)县城投公司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向省建设厅、省棚改公司提交项目用款计划,并按照项目逐级审批的程序结合省开行确定的资金使用审批表,提供相关征收安置协议等支付凭证,按照棚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县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从土地收益中对棚改项目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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